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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1年 [法院書記官] 刑法概要

第 15 題

試問依據我國現行刑法規定,下列何者並非刑罰?
  • A 無期徒刑
  • B 罰金
  • C 褫奪公權
  • D 追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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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律手段中,有些是為了讓犯人感到『痛苦』(如失去自由或權利),而有些則是為了『將不屬於他的東西收回來』以恢復原狀。如果一個措施的本質僅是『把非法所得拿回來』,你認為它應該被歸類為懲罰性的『刑罰』,還是另一種獨立的法律效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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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好,你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題的核心在於釐清現行刑法中「刑罰」的定義與種類,你能夠明確辨別「追徵」並非刑罰,代表你對刑法體系與修法動態掌握得很扎實。

刑罰的種類與修法重點

依據現行《刑法》第32條規定,刑罰僅分為「主刑」與「從刑」。主刑包含了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與罰金;而現行的從刑則僅剩下「褫奪公權」。因此,選項中的無期徒刑、罰金與褫奪公權,均明確屬於刑罰的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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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罰種類與沒收
💡 區分刑法上之主刑、從刑與獨立法律效果(沒收與追徵)。
比較維度 刑罰 (主刑、從刑) VS 沒收、追徵
法條編章 刑法第33、34條 刑法第五章之一
法律性質 應報、預防之懲罰 剝奪不法利得、回復
宣告獨立性 從刑須隨主刑宣告 得單獨宣告 (獨立性)
💬沒收與追徵已於現行法中「去刑罰化」,轉為獨立的法律效果。
🧠 記憶技巧:主五從一沒獨立,追徵價額非刑罰。
⚠️ 常見陷阱:最常誤認「沒收」或「追徵」仍為從刑。自105年新制後,沒收已脫離從刑編制,與刑罰併列。
沒收新制 從刑之附隨性 保安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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