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1年
[法院書記官] 刑法概要
第 15 題
試問依據我國現行刑法規定,下列何者並非刑罰?
- A 無期徒刑
- B 罰金
- C 褫奪公權
- D 追徵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律手段中,有些是為了讓犯人感到『痛苦』(如失去自由或權利),而有些則是為了『將不屬於他的東西收回來』以恢復原狀。如果一個措施的本質僅是『把非法所得拿回來』,你認為它應該被歸類為懲罰性的『刑罰』,還是另一種獨立的法律效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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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好,你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題的核心在於釐清現行刑法中「刑罰」的定義與種類,你能夠明確辨別「追徵」並非刑罰,代表你對刑法體系與修法動態掌握得很扎實。
刑罰的種類與修法重點
依據現行《刑法》第32條規定,刑罰僅分為「主刑」與「從刑」。主刑包含了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與罰金;而現行的從刑則僅剩下「褫奪公權」。因此,選項中的無期徒刑、罰金與褫奪公權,均明確屬於刑罰的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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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罰種類與沒收
💡 區分刑法上之主刑、從刑與獨立法律效果(沒收與追徵)。
| 比較維度 | 刑罰 (主刑、從刑) | VS | 沒收、追徵 |
|---|---|---|---|
| 法條編章 | 刑法第33、34條 | — | 刑法第五章之一 |
| 法律性質 | 應報、預防之懲罰 | — | 剝奪不法利得、回復 |
| 宣告獨立性 | 從刑須隨主刑宣告 | — | 得單獨宣告 (獨立性) |
💬沒收與追徵已於現行法中「去刑罰化」,轉為獨立的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