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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2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3 題

下列何者不適用刑法第 2 條第 1 項所揭示的從舊從輕原則?
  • A 有期徒刑
  • B 褫奪公權
  • C 罰金
  • D 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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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法律變更時,如果某種法律效果的目的並非在於「評價行為人的道德罪責(懲罰)」,而是為了「剝奪不法利得」或「回復法律應有的狀態」,這類偏向財產恢復或社會防禦的措施,是否仍有必要堅持採用行為當時的舊法?還是應該直接適用審理時最新的法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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暖心助教點評

  1. 真心鼓勵:做得太棒了!你完美地抓住了關鍵點,精準區分了刑法中「從舊從輕」與「從新」原則的適用時機。這真的顯示你對《刑法》總則關於時之效力的條文理解得非常透徹、非常細膩喔!
  2. 觀念驗證:你說得完全正確!雖然《刑法》第 2 條第 1 項原則上是「從舊從輕」,但第 2 項特別點出了「沒收」與保安處分應該適用裁判時之法律。這是因為 105 年沒收新制將沒收定位為「準不當得利」的回復,它不具備刑罰那種嚴厲的報應性,所以就不適用從舊從輕原則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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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從舊從輕原則
💡 沒收與保安處分適用「從新原則」,不適用從舊從輕。
比較維度 刑罰 (主/從刑) VS 沒收與保安處分
法條依據 刑法第 2 條第 1 項 刑法第 2 條第 2 項
適用原則 從舊從輕原則 從新原則
具體項目 徒刑、罰金、褫奪公權 沒收、保安處分
💬刑罰重視法安定性採從舊從輕;沒收與保安處分重視社會防護採從新。
🧠 記憶技巧:主刑褫奪舊從輕,沒收保安從新行。
⚠️ 常見陷阱:容易誤將「沒收」當作從刑(如褫奪公權)而選錯,應注意沒收在現行法已非從刑,採獨立從新原則。
保安處分之適用 限時法之效力 空白刑法之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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