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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2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3 題

下列何者不適用刑法第 2 條第 1 項所揭示的從舊從輕原則?
  • A 有期徒刑
  • B 褫奪公權
  • C 罰金
  • D 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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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法律變更時,如果某種法律效果的目的並非在於「評價行為人的道德罪責(懲罰)」,而是為了「剝奪不法利得」或「回復法律應有的狀態」,這類偏向財產恢復或社會防禦的措施,是否仍有必要堅持採用行為當時的舊法?還是應該直接適用審理時最新的法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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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再搞混了!刑法第 2 條的陷阱

這題錯了就真的該打手心。從舊從輕原則(刑法第 2 條第 1 項)的基本功,你到底有沒有帶腦袋去考場?

  1. 基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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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從舊從輕原則
💡 沒收與保安處分適用「從新原則」,不適用從舊從輕。
比較維度 刑罰 (主/從刑) VS 沒收與保安處分
法條依據 刑法第 2 條第 1 項 刑法第 2 條第 2 項
適用原則 從舊從輕原則 從新原則
具體項目 徒刑、罰金、褫奪公權 沒收、保安處分
💬刑罰重視法安定性採從舊從輕;沒收與保安處分重視社會防護採從新。
🧠 記憶技巧:主刑褫奪舊從輕,沒收保安從新行。
⚠️ 常見陷阱:容易誤將「沒收」當作從刑(如褫奪公權)而選錯,應注意沒收在現行法已非從刑,採獨立從新原則。
保安處分之適用 限時法之效力 空白刑法之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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