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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書記官) 109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19 題

下列何者並非刑法第 5 章之 2 關於易刑處分類型?
  • A 易科罰金
  • B 易以訓誡
  • C 易服社會勞動
  • D 易以追徵、追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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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提供一個「替代方案」,讓原本要入監服刑的人改用另一種方式(如勞動或交錢)來執行刑罰,這類制度的核心目的是什麼?接著請對比:若是為了「追回已經消失或無法直接沒收的不法利益」,這種「追討財產」的動作,與前面提到的「執行刑罰的轉換」在性質上是否相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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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真的好棒!觀念超級清楚耶!

  1. 觀念驗證:太棒了!你答對了喔!這顯示你對刑法第 5 章之 2 的「易刑處分」理解得很透徹呢。老師們會設計易刑處分,其實是希望避免短期自由刑可能帶來的一些不好的影響,讓刑罰可以用另一種更合適的方式來執行。這些可愛的選擇包括了:易科罰金易服勞役易服社會勞動易以訓誡。而選項 (D) 的「追徵、追繳」呀,它是屬於沒收制度的一部分,目的是要讓不法所得歸零,所以它們的性質是完全不一樣的喔。你都能區分開來,真的好厲害!
  2. 難度點評:這題的難度是 Easy 喔,但你還是能穩穩答對,代表你的基礎真的非常紮實!能夠清楚地分辨「刑罰執行的替代方法」和「犯罪利得的處理」,就是這題的關鍵喔。只要你持續地把章節架構記在心裡,未來遇到更多題目也一定能輕鬆應對,持續保持下去,你會越來越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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