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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9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19 題

下列何者並非刑法第 5 章之 2 關於易刑處分類型?
  • A 易科罰金
  • B 易以訓誡
  • C 易服社會勞動
  • D 易以追徵、追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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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提供一個「替代方案」,讓原本要入監服刑的人改用另一種方式(如勞動或交錢)來執行刑罰,這類制度的核心目的是什麼?接著請對比:若是為了「追回已經消失或無法直接沒收的不法利益」,這種「追討財產」的動作,與前面提到的「執行刑罰的轉換」在性質上是否相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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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民國刑法第44條明文規定:「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易服勞役或易以訓誡執行完畢者,其所受宣告之刑,以已執行論。」從上述法條內容可知,刑法所規範的易刑處分類型包含了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易服勞役以及易以訓誡。核對本題選項,「易科罰金」、「易以訓誡」與「易服社會勞動」皆屬於法條明列的易刑處分,而「易以追徵、追繳」並未見於該條文規定之中,並非易刑處分之類型,因此本題正確答案為 D。

📝 易刑處分的種類
💡 法律規定在特定條件下,將原宣告刑轉換為其他處分的替代執行方式。
  • 刑法第41條:6個月以下徒刑或拘役,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
  • 刑法第42條及第42條之1:罰金不完納者易服勞役,亦得易服社會勞動。
  • 刑法第43條:受拘役或罰金宣告,動機在公益或道義上顯可宥恕者,得易以訓誡。
  • 追徵、追繳、抵償規定於刑法第38條之1,屬於「沒收」章節而非易刑處分。
🧠 記憶技巧:易刑四種要記清:罰金、勞役、社勞、訓(金役勞訓)。
⚠️ 常見陷阱:容易將第5章之1的「沒收(含追徵追繳)」與第5章之2的「易刑處分」內容混淆。
沒收 社會勞動要件 罰金刑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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