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08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22 題
關於刑法上易刑處分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易科罰金得以新臺幣 1,000 元以上、5,000 元以下折算 1 日
- B 易服勞役不滿 1 日之零數以半日計算
- C 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者,其所受宣告之刑,以已執行論
- D 受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而犯罪動機在公益或道義上顯可宥恕者,得易以訓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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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法律允許一個被判輕刑的人,可以用「勞動服務」來代替「進監獄服刑」,那麼當這個人已經規規矩矩地完成了所有規定的勞動時,從法律公平性與處罰目的的角度來看,你認為他原本那個被宣告的刑期,應該被視為「還沒執行」還是「已經執行完畢」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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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正確答案為選項C。關於刑法上易刑處分之效力,依據中華民國刑法第44條明文規定:「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易服勞役或易以訓誡執行完畢者,其所受宣告之刑,以已執行論。」由此可知,當受刑人將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時,在法律上即等同於其所受宣告之刑罰已經執行完畢。選項C的敘述完全符合該法條之明文規範,因此為正確解答。
刑法易刑處分要件
💡 理解四種易刑處分之適用對象、折算標準與執行效力。
| 比較維度 | 易科罰金 (第41條) | VS | 易以訓誡 (第43條) |
|---|---|---|---|
| 適用宣告刑 | 6月以下徒刑或拘役 | — | 拘役或罰金 |
| 主觀要件 | 無特殊限制 | — | 公益或道義顯可宥恕 |
| 執行效果 | 執行完畢以已執行論 | — | 執行完畢以已執行論 |
💬兩者適用宣告刑不同,易以訓誡門檻較高且排除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