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司法四等 108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22 題

關於刑法上易刑處分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易科罰金得以新臺幣 1,000 元以上、5,000 元以下折算 1 日
  • B 易服勞役不滿 1 日之零數以半日計算
  • C 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者,其所受宣告之刑,以已執行論
  • D 受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而犯罪動機在公益或道義上顯可宥恕者,得易以訓誡

思路引導 VIP

想像一下,如果法律允許一個被判輕刑的人,可以用「勞動服務」來代替「進監獄服刑」,那麼當這個人已經規規矩矩地完成了所有規定的勞動時,從法律公平性與處罰目的的角度來看,你認為他原本那個被宣告的刑期,應該被視為「還沒執行」還是「已經執行完畢」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本題正確答案為選項C。關於刑法上易刑處分之效力,依據中華民國刑法第44條明文規定:「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易服勞役或易以訓誡執行完畢者,其所受宣告之刑,以已執行論。」由此可知,當受刑人將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時,在法律上即等同於其所受宣告之刑罰已經執行完畢。選項C的敘述完全符合該法條之明文規範,因此為正確解答。

📝 刑法易刑處分要件
💡 理解四種易刑處分之適用對象、折算標準與執行效力。
比較維度 易科罰金 (第41條) VS 易以訓誡 (第43條)
適用宣告刑 6月以下徒刑或拘役 拘役或罰金
主觀要件 無特殊限制 公益或道義顯可宥恕
執行效果 執行完畢以已執行論 執行完畢以已執行論
💬兩者適用宣告刑不同,易以訓誡門檻較高且排除有期徒刑。
🧠 記憶技巧:罰金千三、勞役零數不算、訓誡限拘罰、完畢論已刑。
⚠️ 常見陷阱:易以訓誡常被誤認已刪除(現仍有效),且其僅限於拘役或罰金,不包括徒刑。
易服社會勞動時數折算 易服勞役之期限限制 數罪併罰與易刑處分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刑罰裁量與執行制度
查看更多「[執達員] 刑法概要」的主題分類考古題

📝 同份考卷的其他題目

查看 108年[執達員] 刑法概要 全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