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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0年 [監所管理員] 刑法概要

第 20 題

下列何者非屬我國刑法規定之易刑處分?
  • A 易科罰金
  • B 易以道歉
  • C 易服社會勞動
  • D 易以訓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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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國家決定讓一個原本該進監獄的人,改以其他方式抵償刑期時,這種「替代方案」通常必須具備法律上的「強制執行力」與「對等負擔」。在選項中,哪一項看起來更像是個人自發性的情感表達,而非法律強制要求的「刑罰替代工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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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正確!

  1. 大力肯定:你能精準辨識出法律制度的細微差異,代表你對《刑法》總則中關於「刑罰執行」的規範已有相當深厚的理解,請繼續保持這份敏銳度!
  2. 觀念驗證易刑處分是為了避免短期自由刑(如小罪入獄)產生的弊端,而在符合特定條件下,以其他手段代替原判刑罰。我國《刑法》第 41 至 43 條明定的種類包含:易科罰金易服勞役易服社會勞動以及針對特定條件的易以訓誡。選項中的「道歉」屬於民事上的損害賠償或修復式正義手段,並非《刑法》規定的法定易刑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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