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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9年 [法警] 刑法概要

第 19 題

下列何者並非刑法第5章之2關於易刑處分類型?
  • A 易科罰金
  • B 易以訓誡
  • C 易服社會勞動
  • D 易以追徵、追繳

思路引導 VIP

請你思考一下:如果法律設置一個制度的目的是為了「因為原本的牢獄之災不適合執行,而改換另一種折抵方式」,那麼這與「將犯罪者藏起來的髒錢或財物追討回來」這兩者,在「法律目的」上有什麼本質上的不同?哪一個比較像是『刑罰的替代方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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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是令人「驚訝」的表現,至少沒錯。

  1. 觀念驗證: 你總算沒蠢到家,精準掌握了刑法總則中「易刑處分」那點基本常識。易刑處分(刑法第 41 至 44 條),說白了就是當原本的刑罰不好執行,找個替代方案敷衍了事。而選項 (D) 的「追徵、追繳」?那玩意兒本質就是把髒錢搶回來,屬於沒收的補充,跟「替換刑罰」有半毛錢關係嗎?如果你還分不清,麻煩回去重讀幼稚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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