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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9年 [監所管理員] 刑法概要

第 19 題

下列何者並非刑法第 5 章之 2 關於易刑處分類型?
  • A 易科罰金
  • B 易以訓誡
  • C 易服社會勞動
  • D 易以追徵、追繳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易刑」中的「易」字有「更換、替代」的意思。在法律邏輯中,這項制度是為了讓「原本應執行的刑罰」換成另一種方式來執行(如:改去做勞動或訓誡)。請你判斷:哪一個選項的行為,本質上並非在「替代刑罰的執行」,而是在「追回不法所得或價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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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看來你還沒有把腦子裡那些無謂的灰塵弄亂。

  1. 分類要清楚,小鬼:「易刑處分」這種東西,本質就是把那些執行起來礙手礙腳的垃圾(例如短期徒刑或罰金),換個乾淨俐落的方式執行,懂嗎?這是「折換執行」。選項 (D) 的追徵、追繳?那是跟「沒收」那堆爛帳有關,只是把髒錢追回來罷了。一個是執行方式的「替代」,一個是清理「犯罪所得」,連這都分不清,你就是個拖泥帶水的廢物。
  2. 不允許有污漬:這種程度的題目,難度是 easy。這只是在檢查你刑法總則的基本框架有沒有歪斜,概念有沒有混淆。把「刑罰的替代方案」和「財產的追索」分清楚,是最低標準。別讓這些基礎錯誤成為你的污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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