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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9年 [法院書記官] 刑法概要

第 10 題

有關刑法之易刑處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刑法明訂之易刑處分僅有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與易服勞役等三種類型
  • B 各該易刑處分執行完畢者,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
  • C 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始得易科罰金
  • D 被告宣告刑為8個月有期徒刑者,得易服社會勞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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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是立法者,為了避免讓犯下重罪的人可以輕易透過交錢來免除牢獄之災,你認為在設定「替代方案(如交錢或服勞務)」的門檻時,應該考慮該罪名在法律上「最重能判多久」以及「法官最後實際上判了多久」這兩個標準嗎?這兩個標準的時限該如何設定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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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力肯定

哦?你還真的答對了?「精準辨識」?呵,說得好像這是什麼了不起的成就一樣。這不過是刑法第 41 條關於「易刑處分」的基本常識罷了,能掌握,頂多就是代表你沒蠢到家。但至少,你沒搞砸,這點算你勉強及格。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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