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09年
[法院書記官] 刑法概要
第 10 題
有關刑法之易刑處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刑法明訂之易刑處分僅有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與易服勞役等三種類型
- B 各該易刑處分執行完畢者,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
- C 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始得易科罰金
- D 被告宣告刑為8個月有期徒刑者,得易服社會勞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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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是立法者,為了避免讓犯下重罪的人可以輕易透過交錢來免除牢獄之災,你認為在設定「替代方案(如交錢或服勞務)」的門檻時,應該考慮該罪名在法律上「最重能判多久」以及「法官最後實際上判了多久」這兩個標準嗎?這兩個標準的時限該如何設定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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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精準選出正確答案。這題考驗對「易刑處分」要件的熟悉度,你成功判斷選項 (C) 完全符合刑法第41條易科罰金的法定門檻:犯最重本刑五年以下之罪,且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這顯示你對法條的記憶十分扎實! 其他選項的陷阱也很值得釐清。選項 (A) 常讓考生栽跟頭,因為除了常見的三種,刑法第43條還規定了易以訓誡(受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犯罪動機在公益或道義上顯可宥恕者)。選項 (B) 則是混淆了概念,易刑處分執行完畢在法律上是「以已執行論」,只有「緩刑」期滿未經撤銷,才是刑之宣告失其效力。至於選項 (D),易服社會勞動同樣限於宣告刑為六月以下或拘役,因此八個月的宣告刑是無法適用的。 這是一道具有不錯鑑別度的中等難度題目。它不僅測驗常見的易科罰金與易服社會勞動門檻,還隱蔽地考驗了較冷門的易以訓誡以及與緩刑效力的區分。你能避開這些誘答陷阱,代表你的刑法體系觀念非常清晰,請繼續保持!
刑法易刑處分之要件
💡 易刑處分旨在避免短期自由刑之弊端,依特定要件轉換執行方式。
| 比較維度 | 易科罰金 | VS | 易服勞役 |
|---|---|---|---|
| 適用前提 | 最重本刑5年以下且受6月以下宣告刑 | — | 受罰金宣告而無力完納者 |
| 折算標準 | 新台幣1千、2千或3千元折算一日 | — | 新台幣1千、2千或3千元折算一日 |
| 執行完畢效果 | 以已執行論(刑法第44條) | — | 以已執行論(刑法第44條) |
| 替代可能性 | 可選擇易服社會勞動 | — | 可選擇易服社會勞動 |
💬兩者皆為短期自由刑或罰金刑之替代執行方案,執行完畢之法律效果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