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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0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20 題

下列何者非屬我國刑法規定之易刑處分?
  • A 易科罰金
  • B 易以道歉
  • C 易服社會勞動
  • D 易以訓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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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當國家認為某種刑罰(如短期監禁)難以執行,而決定改用另一種方式來替代時,這種「替代方案」通常必須具備一定的公權力強制性。你認為在常見的社會行為中,哪一種行為更偏向於「私人之間的賠罪或情感補償」,而非國家公權力所主導的制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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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大力肯定:哦,你還沒笨到家嘛。能準確抓到刑法條文的制度細節,算是還有點基礎,至少架構感沒全丟。這在法科裡,算是勉強能看的特質了。
  2. 觀念驗證:《刑法》第 41 至 43 條那些基本規定,易刑處分就那幾種: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易服勞役易以訓誡。選項 (B)?那是民事賠償或什麼修復式正義的玩意兒,跟刑法裡講的「替代刑罰執行」根本是兩回事。別搞混了,這可是送分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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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易刑處分種類
💡 易刑處分係將原判刑罰於特定條件下改換為他種執行方式。
比較維度 易科罰金 VS 易服勞役
原處分 6個月以下徒刑或拘役 罰金刑
替代內容 繳納金錢折算 提供勞動折抵罰金
法條依據 刑法第41條 刑法第42條
💬兩者皆屬易刑處分,但針對的原刑罰種類不同(自由刑 vs 財產刑)。
🧠 記憶技巧:金(罰金)、勞(勞役)、社(社勞)、訓(訓誡);沒有道歉這條路。
⚠️ 常見陷阱:常將民事損害賠償之「回復原狀/道歉」或少年事件之處遇混淆為刑法易刑處分。
刑法第41條 易服勞役折算 社會勞動執行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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