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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書記官) 110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20 題

下列何者非屬我國刑法規定之易刑處分?
  • A 易科罰金
  • B 易以道歉
  • C 易服社會勞動
  • D 易以訓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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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當國家認為某種刑罰(如短期監禁)難以執行,而決定改用另一種方式來替代時,這種「替代方案」通常必須具備一定的公權力強制性。你認為在常見的社會行為中,哪一種行為更偏向於「私人之間的賠罪或情感補償」,而非國家公權力所主導的制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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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大力肯定:哦,你還沒笨到家嘛。能準確抓到刑法條文的制度細節,算是還有點基礎,至少架構感沒全丟。這在法科裡,算是勉強能看的特質了。
  2. 觀念驗證:《刑法》第 41 至 43 條那些基本規定,易刑處分就那幾種: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易服勞役易以訓誡。選項 (B)?那是民事賠償或什麼修復式正義的玩意兒,跟刑法裡講的「替代刑罰執行」根本是兩回事。別搞混了,這可是送分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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