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0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20 題
下列何者非屬我國刑法規定之易刑處分?
- A 易科罰金
- B 易以道歉
- C 易服社會勞動
- D 易以訓誡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當國家認為某種刑罰(如短期監禁)難以執行,而決定改用另一種方式來替代時,這種「替代方案」通常必須具備一定的公權力強制性。你認為在常見的社會行為中,哪一種行為更偏向於「私人之間的賠罪或情感補償」,而非國家公權力所主導的制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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務必記住的法律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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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易刑處分體系
💡 法律規定於特定條件下,將原判宣告刑轉換為其他替代執行方式。
| 比較維度 | 易科罰金/勞役 | VS | 易以訓誡 |
|---|---|---|---|
| 法條依據 | 刑法第41、42條 | — | 刑法第43條 |
| 原宣告刑 | 6月以下徒刑/罰金 | — | 拘役或罰金 |
| 主觀要件 | 執行顯有困難者 | — | 公益或道義顯可宥恕 |
| 執行性質 | 金錢或勞力替代 | — | 言詞教誨替代 |
💬易刑處分旨在避免短期自由刑弊端,易以訓誡則具高度道義肯定之特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