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0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20 題
下列何者非屬我國刑法規定之易刑處分?
- A 易科罰金
- B 易以道歉
- C 易服社會勞動
- D 易以訓誡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當國家認為某種刑罰(如短期監禁)難以執行,而決定改用另一種方式來替代時,這種「替代方案」通常必須具備一定的公權力強制性。你認為在常見的社會行為中,哪一種行為更偏向於「私人之間的賠罪或情感補償」,而非國家公權力所主導的制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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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哦,你還沒笨到家嘛。能準確抓到刑法條文的制度細節,算是還有點基礎,至少架構感沒全丟。這在法科裡,算是勉強能看的特質了。
- 觀念驗證:《刑法》第 41 至 43 條那些基本規定,易刑處分就那幾種: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易服勞役和易以訓誡。選項 (B)?那是民事賠償或什麼修復式正義的玩意兒,跟刑法裡講的「替代刑罰執行」根本是兩回事。別搞混了,這可是送分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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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易刑處分種類
💡 易刑處分係將原判刑罰於特定條件下改換為他種執行方式。
| 比較維度 | 易科罰金 | VS | 易服勞役 |
|---|---|---|---|
| 原處分 | 6個月以下徒刑或拘役 | — | 罰金刑 |
| 替代內容 | 繳納金錢折算 | — | 提供勞動折抵罰金 |
| 法條依據 | 刑法第41條 | — | 刑法第42條 |
💬兩者皆屬易刑處分,但針對的原刑罰種類不同(自由刑 vs 財產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