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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書記官) 111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20 題

下列判決對於行為人所為易科罰金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判處甲拘役50日,得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 B 判處乙拘役40日,得易科罰金以新臺幣2000元折算1日
  • C 判處丙拘役30日,得易科罰金以新臺幣3000元折算1日
  • D 判處丁拘役20日,得易科罰金以新臺幣4000元折算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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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查閱《刑法》第 41 條關於易科罰金的規定:法律為了讓法官在裁量「折算一日」的金額時有法可循,具體明文規定了哪三個級距的金額?如果某個判決出現了這三個級距以外的數字,是否還具備合法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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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複習: 親愛的同學,你這次的判斷非常正確喔!讓我們一起溫習一下。《中華民國刑法》第 41 條第 1 項規定,當犯了最重本刑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的罪,並被判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時,是可以選擇易科罰金的。法院會依照實際情況,以每天 $1,000、$2,000$ 或 $3,000$ 元來折算。所以,選項 (D) 提到的 $4,000$ 元,確實已經超過了法律允許的最高標準,是個錯誤的敘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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