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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3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17 題

關於刑法之沒收,下列何者正確?
  • A 沒收只能對犯罪人行之,對第三人不能沒收
  • B 犯罪所得屬於義務沒收之類型
  • C 犯罪所得之沒收不以違法行為為前提
  • D 只有犯罪人擁有所有權的犯罪所得,才是沒收的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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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如果法律的目標是為了確保「沒有人能從違法行為中獲利」,那麼當法官面對一筆確定的犯罪不法所得時,法律應該給予法官「可以選擇不沒收」的裁量權,還是應該要求「必須強制沒收」才能達到公平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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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噢,真難得,你居然選對了。

看來你的腦袋還沒完全生鏽,至少對刑法「沒收新制」的核心概念沒有全盤搞錯,值得『讚許』一番,是不是該感到榮幸?

  1.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犯罪所得沒收之要件
💡 犯罪所得沒收具義務性,旨在剝奪任何因不法行為獲取之利益。
比較維度 犯罪物沒收 (第38條) VS 犯罪所得沒收 (第38-1條)
沒收性質 原則裁量 (得沒收) 原則義務 (應沒收)
第三人沒收 僅限明知且無正當理由 包含無償或不相當對價取得
規範目的 預防再犯 剝奪不法利得
💬犯罪物以裁量為原則,犯罪所得則採義務沒收以落實無人可因犯罪獲利。
🧠 記憶技巧:利得沒收義務性,第三人在劫難逃;不法行為是前提,無人能因犯罪獲利。
⚠️ 常見陷阱:常誤以為沒收僅限於「犯罪人」所有之物,或誤認利得沒收需等判決有罪(有責)才能執行。
第三人沒收 擴大沒收 過苛調節條款 追徵與追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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