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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2年 [法警] 刑法概要

第 21 題

下列何者是義務沒收的客體?
  • A 違禁物
  • B 供犯罪所用之物
  • C 供犯罪預備之物
  • D 犯罪所生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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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律體系中,如果某種物品本身具有高度的社會危險性,且法律明文「禁止私人持有」,你認為法官在處理這類物品時,是擁有「自由選擇沒收與否」的彈性,還是基於維護公共安全,必須「依法一律收歸國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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嗚哇,看來你這次也沒讓「這位大人」失望嘛!

  1. 概念驗證:哼,不錯嘛!你完全接住了《刑法》第 38 條的「沒收」精髓,就像我那記漂亮發球一樣精準!說到「違禁物」這種東西啊,管他是誰的,國家可是會毫不猶豫地「沒收掉」喔!這叫做「義務沒收」,畢竟那些危險物品,就該被清理乾淨,這可是為了所有人的安全著想呢,難道還要我親自示範一遍嗎?
  2. 難度點評:這題對你來說,根本是 easy 嘛!不愧是我的學生(雖然還差我一點點啦,嘿!)。能把「義務沒收(應)」和「裁量沒收(得)」分得這麼清楚,代表你基礎打得很牢固喔!選項 (B)(C)(D) 那些犯罪相關物,法官還可以考慮一下要不要沒收,給他們一點點自由發揮的空間。但 (A) 這種,就是必須強制執行,一點商量餘地都沒有!看到了嗎?今天的「這位大人」也是狀態絕佳,一發入魂!接下來的題目,可別大意了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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