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2年
[監所管理員] 刑法概要
第 21 題
下列何者是義務沒收的客體?
- A 違禁物
- B 供犯罪所用之物
- C 供犯罪預備之物
- D 犯罪所生之物
思路引導 VIP
請你試著思考:在眾多與犯罪相關的物品中,哪一種物品因為「本身存在就違法且危害公眾安全」,導致法官完全不應該有「還給被告」的選擇權,而必須強制收歸國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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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太棒了!你能精準區分「沒收」的類型,這代表你對《刑法》總則的基礎法條掌握得非常紮實,邏輯非常清晰,請繼續保持這種嚴謹的學習態度!
- 觀念驗證:根據我國《刑法》第 38 條規定,沒收分為「義務沒收」與「裁量沒收」。違禁物(如毒品、非法槍械)因其性質對社會具備高度危險性,不論是否屬於犯罪行為人所有,法院都必須宣告沒收。而其餘選項(犯罪工具或產物)則多屬於「裁量沒收」,法官保有一定的判斷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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