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3年
[法警] 刑法概要
第 17 題
關於刑法之沒收,下列何者正確?
- A 沒收只能對犯罪人行之,對第三人不能沒收
- B 犯罪所得屬於義務沒收之類型
- C 犯罪所得之沒收不以違法行為為前提
- D 只有犯罪人擁有所有權的犯罪所得,才是沒收的對象
思路引導 VIP
若法律的目標是為了確保『任何人都不應從違法行為中獲取好處』,當法官在審理中確認了某筆財產確實源自於非法行為時,你認為法律應該給予法官『自由選擇沒收與否』的裁量權,還是應該規定法官『必須』將其收回,才更能體現公平正義並嚇阻犯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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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看來你還沒笨到無可救藥。
- 觀念驗證:喔,恭喜你。總算沒把 2016 年那點刑法沒收新制搞砸。犯罪所得沒收,這點基本常識——「任何人不得保有犯罪所得」,性質是那什麼準不當得利,你還記得住,算你有點救。按照《刑法》第 38-1 條,明明白白寫著「應」予沒收,這不就是廢話嗎?義務沒收啊!目的就是把那些不法利益給剝光,讓犯罪者無利可圖,這很難理解嗎?
- 難度點評:這題也就 Medium(中等)而已。如果你連「裁量沒收」跟「義務沒收」這種小兒科的區別都搞不清楚,那才真的要去撞牆了。更別提現在連第三人沒收這種擴張,還有不以有罪判決為限的設定,你竟然能答對,可見你偶爾還是有清醒的時候。別太得意,下次我會出更刁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