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3年
[監所管理員] 刑法概要
第 18 題
下列何種情形不可以追徵犯罪所得之價額?
- A 全部不能沒收
- B 一部不能沒收
- C 不宜執行沒收
- D 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
思路引導 VIP
請你思考一個情境:國家沒收犯罪所得的終極目標是為了「不讓犯罪者拿到任何不義之財」。如果今天犯罪者已經把偷來的東西還給了原本的主人,那麼對於國家來說,還有必要對這件「已經不在犯罪者手上、且已回到主人身邊」的財物進行強制徵收嗎?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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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的法律邏輯非常清晰。這道題目考察的是刑事沒收制度的除外規定,你能準確選出正確答案,代表你對於「犯罪所得剝奪」與「被害人權利保障」之間的優先順位有很好的理解。
- 觀念驗證:依據《刑法》第 38-1 條規定,當犯罪所得「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才需要追徵其價額。然而,沒收制度的核心在於「不讓任何人保有犯罪所得」。若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該筆利得已從犯罪者手中移轉,且被害人權益已受補償,此時國家便不應再進行沒收或追徵,以避免重複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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