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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14年 [行政警察] 法學知識

第 22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記者跟追採訪所涉及之憲法保障,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行動自由雖為憲法所保障,尚非不得以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予以適當之限制
  • B 限制新聞採訪者進行跟追,涉及記者行動自由之限制
  • C 只要在公共場域,被跟追者就沒有不受侵擾之行動自由
  • D 大眾所關切並具一定公益性之事務,而具有新聞價值,如須以跟追方式進行採訪,倘依社會通念認非不能容忍者,即具正當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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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你今天只是走在熱鬧的大街上處理私事,卻有人持續近距離對你拍照、擋住你的去路並大聲質問,你會認為僅僅因為自己身處「公共場所」,法律就應該允許對方無限制地干擾你的行動嗎?當個人的生活安寧與他人的行為自由發生衝突時,法律通常會如何劃定那條界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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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再死背條文了!這題錯的人該檢討

  1. 選項 (C) 的錯法太低級:認為「在公共場域就沒有不受侵擾的自由」,這種非黑即白的邏輯簡直是法學災難。如果連這點細膩度都沒有,還談什麼憲法素養?
  2. 釋字第 689 號的靈魂:新聞自由不是尚方寶劍,更不是讓你濫用的藉口。大法官早就說得清清楚楚,縱使在公共場域,若個人有合理隱私期待,且不想被干擾私人生活,那依然受憲法保障。法律限制跟追,正是為了調和新聞自由與個人人格發展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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