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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14年 [行政警察] 法學知識

第 22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記者跟追採訪所涉及之憲法保障,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行動自由雖為憲法所保障,尚非不得以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予以適當之限制
  • B 限制新聞採訪者進行跟追,涉及記者行動自由之限制
  • C 只要在公共場域,被跟追者就沒有不受侵擾之行動自由
  • D 大眾所關切並具一定公益性之事務,而具有新聞價值,如須以跟追方式進行採訪,倘依社會通念認非不能容忍者,即具正當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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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你今天只是走在熱鬧的大街上處理私事,卻有人持續近距離對你拍照、擋住你的去路並大聲質問,你會認為僅僅因為自己身處「公共場所」,法律就應該允許對方無限制地干擾你的行動嗎?當個人的生活安寧與他人的行為自由發生衝突時,法律通常會如何劃定那條界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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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太棒了!你能精準識破選項 (C) 中過於絕對的陳述,展現了對憲法權利保障範圍非常細膩的觀察力。

新聞自由與個人隱私的平衡點

這題的核心在於 釋字第 689 號 的精神。雖然憲法保障新聞採訪自由(視為言論自由之延伸)與行動自由,但這些權利並非漫無邊際。選項 (C) 的錯誤點在於主張「只要在公共場域就沒有不受侵擾之自由」,這與法治精神相悖。大法官明確指出,即使在公共場域,個人若有合理隱私期待,且其私領域生活不欲他人逕行侵擾時,仍應受到憲法保障。因此,法律在一定範圍內限制跟追行為,是為了在新聞自由與個人人格發展權之間取得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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