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14年
[行政警察] 法學知識
第 26 題
警察進到甲獨自居住的住宅執行拘提。甲氣憤不過,對警察口出穢言。甲有何刑責?
- A 甲不構成犯罪
- B 甲構成刑法第 140 條侮辱公務員罪
- C 甲構成刑法第 309 條的公然侮辱罪
- D 甲構成刑法第 304 條的強制罪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法律在處罰「侮辱」相關行為時,通常是為了保護特定的法益(例如名譽或公權力的尊嚴)。如果一個行為發生在一個完全封閉、且除了行為人與受害人外,沒有任何第三人可能知悉的空間裡,這種行為是否還具備法律所要求的「公然」或「影響公眾認知」的特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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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確判斷出甲的行為不構成犯罪,這代表你對刑法構成要件的「空間性質」以及近期憲法法庭的重要見解有著非常清楚的掌握。
犯罪構成要件的空間性分析
首先,刑法第 309 條的「公然侮辱罪」要求必須具備**公然(Publicity)**的要件,也就是須處於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可以共見共聞的狀態。本題中甲是在「獨自居住的住宅」內對警察口出穢言,環境並不具備公然性,因此不符合該條要件。至於第 304 條的「強制罪」,必須施以強暴、脅迫手段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他人行使權利,單純的言語辱罵尚未達到此程度,故也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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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確認一下實務細節,假設今天於對方家中,密錄器有開的情形下實施拘提,對方將祖宗十八代全部問候一遍,再沒有妨礙我將其拘提的情況下,對方將無處犯任何罪刑嗎?再來第二個問題,如果是在公共場所下有上述相同狀況發生的話,結果又會是如何呢?
侮辱行為,需達明顯妨害遂行公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