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14年
[行政警察] 警察法規概要
第 14 題
有關社會秩序維護法事務管轄、處罰時效及移送期間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行為無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者,2 個月之移送期間係以行為成立之日起算,至蓋有法院收狀章戳暨日期時間戳為止
- B 警察機關於訊問後,應即自行處分,即斷即決
- C 罰鍰者,移送行政執行之 3 個月移送期間,係自裁處確定之日起算
- D 查禁物無 2 個月處罰時效規定之適用
思路引導 VIP
在法治國家中,若民眾的違法行為可能面臨「限制人身自由」的嚴重處罰,你認為法律會允許警察機關單方面、快速地決定所有處分,還是會設計一套機制,讓獨立的司法單位進行介入審查,以確保裁決的公正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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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 (B) 為錯誤敘述,這代表你對現代警察權力的界限與「程序正義」有相當紮實的理解。在法律實務中,絕對不能忽視權力分立的制衡機制。
事務管轄與救濟程序之釐清
本題的核心考點在於警察機關的事務管轄範圍。依據 社會秩序維護法(Social Order Maintenance Act)第 45 條 之規定,警察機關於調查後,僅能針對特定輕微案件(如罰鍰、申誡)自行處分,若涉及限制人身自由等處罰,則必須移送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選項 (B) 所提到的「即斷即決」是早期威權時期的觀念,不符合現行法治國要求司法審查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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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怎麼記比較快
社維法時效與程序
💡 掌握社維法中移送、處罰時效及執行期間之法定天數。
| 比較維度 | 移送與處罰時效 | VS | 罰鍰執行期間 |
|---|---|---|---|
| 法定期限 | 2 個月 | — | 3 個月 |
| 起算時間點 | 行為成立或完成之日 | — | 裁處確定之日 |
| 特殊規定 | 查禁物沒入不受限制 | — | 屆期未繳納則移送執行 |
💬移送與處罰看 2 個月,裁處後執行看 3 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