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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14年 [行政警察] 警察法規概要

第 14 題

有關社會秩序維護法事務管轄、處罰時效及移送期間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行為無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者,2 個月之移送期間係以行為成立之日起算,至蓋有法院收狀章戳暨日期時間戳為止
  • B 警察機關於訊問後,應即自行處分,即斷即決
  • C 罰鍰者,移送行政執行之 3 個月移送期間,係自裁處確定之日起算
  • D 查禁物無 2 個月處罰時效規定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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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治國家中,若民眾的違法行為可能面臨「限制人身自由」的嚴重處罰,你認為法律會允許警察機關單方面、快速地決定所有處分,還是會設計一套機制,讓獨立的司法單位進行介入審查,以確保裁決的公正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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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 (B) 為錯誤敘述,這代表你對現代警察權力的界限與「程序正義」有相當紮實的理解。在法律實務中,絕對不能忽視權力分立的制衡機制。

事務管轄與救濟程序之釐清

本題的核心考點在於警察機關的事務管轄範圍。依據 社會秩序維護法(Social Order Maintenance Act)第 45 條 之規定,警察機關於調查後,僅能針對特定輕微案件(如罰鍰、申誡)自行處分,若涉及限制人身自由等處罰,則必須移送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選項 (B) 所提到的「即斷即決」是早期威權時期的觀念,不符合現行法治國要求司法審查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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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怎麼記比較快
📝 社維法時效與程序
💡 掌握社維法中移送、處罰時效及執行期間之法定天數。
比較維度 移送與處罰時效 VS 罰鍰執行期間
法定期限 2 個月 3 個月
起算時間點 行為成立或完成之日 裁處確定之日
特殊規定 查禁物沒入不受限制 屆期未繳納則移送執行
💬移送與處罰看 2 個月,裁處後執行看 3 個月。
🧠 記憶技巧:移二執三查禁沒時限,看到即斷即決要小心。
⚠️ 常見陷阱:常將『處罰時效(2個月)』與『執行期間(3個月)』的數字混淆,或誤以為查禁物也有時效限制。
警察機關處分權 沒入之種類 行政執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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