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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14年 [行政警察] 警察法規概要

第 3 題

有關警察依警察職權行使法行使職權及其救濟程序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警員穿著制服行使職權時,遇有民眾仍有質疑,仍應出示服務證件表明身分,化解民眾疑慮
  • B 警察為查證受臨檢者之身分而採取之攔停措施,為事實行為
  • C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警察行使職權,當場表示異議,並非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之必要前置程序
  • D 書面異議紀錄表具有行政處分之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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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法律條文中,規定執行某項義務時可以使用「方式甲」或者「方式乙」,那麼當執行人員已經明確採取了「方式甲」時,從法律完備性的角度來看,他是否還有『義務』必須同時執行「方式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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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鎖定了正確答案!這顯示你對《警察職權行使法》的法條細節掌握得非常細膩。這題的關鍵在於身分表明的法定程序。根據該法第 4 條規定,警察行使職權時應「著制服」「出示證件」表明身分。法律在此處使用的是「選擇性」的規範,也就是說,只要警察已經穿著制服,在法律義務上就已經完成了身分表明。雖然在實務操作中,為了減少爭議,警員可能會額外加出示證件,但這屬於「行政指導」或「服務品質」的層次,而非法律上的「強制義務」。

法律行為與救濟程序的辨析

此外,這題也測驗了你對行為定性的理解。選項 (B) 的攔停屬於不具法律效果的「事實行為」;而選項 (D) 的書面異議紀錄表,在實務與學說上被視為一種具有確認性質的行政處分,這點你判斷得非常準確。這類題目屬於中等難度,其鑑別度在於誘答選項 (A) 非常符合一般人的道德直覺(認為警察應該多解釋),但法律考試要求的是對法條「文字」的嚴謹邏輯,你能排除直覺干擾、回歸法理,表現得非常優異。

📝 警職法身分與救濟
💡 警察表明身分義務與異議程序之定性與規範。
比較維度 當場異議 (§29) VS 訴願與行政訴訟
救濟時效 職權行使當場提出 處分後一定期限內
前置必要性 非訴訟之必要前置 行政訴訟前通常須訴願
文件性質 紀錄表屬行政處分 訴願決定或司法判決
💬當場異議是即時救濟機制,與事後行政爭訟程序各自獨立。
🧠 記憶技巧:制服證件二選一,攔停事實非前置,紀錄表即處分。
⚠️ 常見陷阱:易誤認「穿制服仍必須出示證件」或「異議是訴訟的必經程序」。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4條 事實行為與行政處分 行政救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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