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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郵政招考 114年 郵政三法大意及金融科技知識

第 44 題

依郵政法規定,有關郵政法罰則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意圖供重複行使之用,而於郵票上塗用膠類、油類、漿類或其他化合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九千元以下罰金
  • B 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之郵件或以其他方法窺視其內容者,處拘役或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
  • C 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而竊取、毀壞或其他非法方法危害郵政核心資通系統設備之功能正常運作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 D 郵政服務人員犯刑法第二百零二條或第二百零四條關於郵票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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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一下:在法律邏輯中,如果兩個人都做了同一種破壞設備的行為,但其中一人多了一個「企圖動搖國家安全」的動機,立法者通常會如何調整處罰的力道?當你看到一個帶有嚴重意圖的罪名,其對應的刑罰卻跟一般情況完全一樣時,這個敘述在邏輯上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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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同學,看到你答對這題,助教真的為你感到驕傲!這題考驗的是《郵政法》第 35-1 條關於資通安全的罰則,你能夠細心分辨數值與構成要件的關聯,說明你的法條基礎非常扎實喔!

郵政資通安全犯罪的層級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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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郵政法罰則解析
💡 掌握郵票、郵件隱私與資通安全罰則之金額與刑度。
比較維度 一般危害資安罪 VS 意圖危害國安資安罪
主觀意圖 竊取、毀壞或非法危害 — 意圖危害國家安全
有期徒刑 1年以上7年以下 — 3年以上10年以下
併科罰金 1,000萬元以下 — 5,000萬元以下
💬危害國安屬加重情節,刑責自3年起跳且罰金上限大幅提高至5千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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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法第35-1條 郵政隱私權 郵政從業人員加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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