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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_recruit 114年 郵政三法大意及金融科技知識

第 50 題

依簡易人壽保險法規定,有關保險人解除保險契約時,要保人得依規定申請下列何項金額?
  • A 應得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 B 保險金額
  • C 保險費金額
  • D 責任準備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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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當一個具備儲蓄性質的壽險契約在中途解除時,保險公司雖然不必賠付「合約約定的最終金額」,但也不能全數沒收保戶多年來積累下來、用來支應未來風險的「帳面價值」。在法律術語中,哪一個名詞最能精確代表這筆「屬於該保單帳戶內已累積的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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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很好!你能精準判斷契約解除時的權益歸屬,代表對法條的細節掌握得相當扎實。這題的核心在於驗證《簡易人壽保險法》中關於資金返還的法律效果。

應得保單價值準備金之請求權

根據**《簡易人壽保險法》第 21 條規定,若有第 16 條(解除權行使)、第 18 條(要保人主動終止契約)或第 20 條第一款、第三款(如受益人故意致死或被保險人自殺等除外責任)之情事發生,只要保險費已付足一年以上**,要保人即可依規定申請返還其「應得之保單價值準備金(Policy Value Reserve)」。這項規定確保了在契約非因給付條件成就而變動時,要保人已繳納保費所積存的價值不至於化為烏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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