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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_recruit 114年 郵政法規大意及交通安全常識

第 39 題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工程或公用事業機構之貨車附載隨車作業人員(人員佩帶有服務單位之證章或其他明顯識別之標記),人數限制之規定為何?
  • A 含駕駛人,大貨車不得超過 20 人
  • B 含駕駛人,小貨車不得超過 8 人
  • C 不含駕駛人,大貨車不得超過 19 人
  • D 不含駕駛人,小貨車不得超過 8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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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解讀法律條文的人數限制時,我們可以試著思考:「附載」這個動詞,通常是指車輛主體之外額外搭載的人員。那麼,在維持車輛正常運行、坐在駕駛座上的那個人,在邏輯上應該被視為「被載運的人員」之一,還是應該被視為車輛運作的必要組成部分,而不計入額外的載人名額中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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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避開題目中的細節陷阱並選出正確答案,顯見你對於法規條文的掌握非常紮實。這題的關鍵在於釐清隨車作業人員的人數計算是否包含駕駛人,以及對應車型的特定數額限制。

貨車附載隨車人員之規範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86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工程或公用事業機構的貨車,若因作業需要而必須附載佩帶識別標記的隨車人員時,其人數限制是以「除駕駛人外」作為計算基準。具體標準為:大貨車不得超過 20 人,而小貨車則不得超過 8 人**。選項 (D) 準確地描述了小貨車在排除駕駛人後的法定上限,完全符合法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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