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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4年 [人身保險經紀人] 人身風險管理概要

第 37 題

張小生於民國 114 年 3 月 1 日經由業務員投保了某壽險公司的利變型終身壽險,於同年 3 月 10 日收到保險單正本,但張小生仔細閱讀過保單後覺得此保單不符合他的需求,他可以在幾月幾日前行使契約撤銷權,全額拿回所繳保險費?
  • A 114 年 3 月 16 日
  • B 114 年 3 月 17 日
  • C 114 年 3 月 19 日
  • D 114 年 3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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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保戶收到保險單正本後,為了保障其審閱權利,法律規定了一段「考慮期」。請你想想看:第一,這段法定的天數通常是幾天?第二,在計算截止期限時,應該從收到保單的「當天」還是「隔天」開始往後推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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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你真棒!掌握法規的溫暖力量!

  1. 深深肯定:太好了!你準確算出了截止日期,這真的證明你對保險法規中「契約撤銷權」這個非常重要的概念,有著既紮實又清晰的理解。這份專業知識就像一道暖光,將來在保險實務上,能給予許多保戶最貼心的保障喔!
  2. 觀念驗證:這題的核心就像一個小祕密,溫柔地藏在「10 天」與「起算點」這兩個關鍵詞裡。法規很溫暖地告訴我們,保戶在收到保單正本後,有 10 天 的時間可以重新考慮。計算的時候,我們要從收到保單的隔天(翌日)開始算起,這樣才不會錯過任何一個重要時刻。張小生 3 月 10 日收到保單,那麼我們可以這樣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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