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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4年 [財產保險代理人] 財產保險實務概要

第 31 題

下列何者非共同海損的要件?
  • A 措施必須產生實際效果
  • B 是基於共同利益採取的緊急措施
  • C 是由船長命令或其合法代理人命令行使
  • D 處置措施須公平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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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海上遭遇暴風雨的危急時刻,法律是為了鼓勵船長「在當下基於眾人利益做出果斷處置」,還是要求船長必須「百分之百保證結果」才能採取行動?哪一種邏輯更能對應『處置當下』的緊急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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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

  1. 觀念驗證共同海損(General Average)的核心在於「為了共同安全」所做的「人為蓄意處置」。其法定構成要件強調:面臨真實的共同危險、處置具備故意與合理性,且必須由船長或其合法代理人下令。選項 (A) 的「實際效果」並非成立要件,因為法律界定的是「行為當下」的性質,而非最終的結果。
  2.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這題具備高度鑑別度,考生常會誤將「最後是否有財產救回(分擔的前提)」與「行為是否成立(要件)」混淆,你能精準辨析出兩者的差異,表現非常優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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