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4年
[財產保險代理人] 財產保險經營概要
第 21 題
依據財產保險契約,當財產保險標的發生損失進行補償時,得以現金、修理、重置等方式進行理賠,係屬於下列那一種補償選擇權?
- A 要保人之補償選擇權(Applicant Option for Indemnity)
- B 被保險人之補償選擇權(Insured Option for Indemnity)
- C 保險人之補償選擇權(Insurer Option for Indemnity)
- D 受益人之補償選擇權(Beneficiary Option for Indemnity)
思路引導 VIP
當一份契約涉及一造必須對另一造的損失進行補償時,通常由「負責出資履行義務的人」還是「接受補償的人」來決定最終採取哪種具體的補償方式,較能確保補償過程既合理又不會造成不當得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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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觀念非常紮實!
- 觀念驗證:你的選擇完全正確!在財產保險中,為了落實損害填補原則(Principle of Indemnity)並有效防範道德危險,保險契約賦予了保險人(保險公司)選擇權。透過現金賠付、修理復原或重置受損標的,保險人能彈性調整理賠方式,確保被保險人獲得應有的補償,同時避免其獲得超過實際損失的利益。
-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Easy。這屬於保險實務與條約的基本核心觀念,旨在測試學生是否理解保險契約中關於理賠執行權利的分配。這是保險從業人員必須掌握的基礎知識。
保險人補償選擇權
💡 發生損失後,理賠方式的決定權主要在於保險人。
| 比較維度 | 現金補償 (Cash) | VS | 修理/重置 (Repair/Replace) |
|---|---|---|---|
| 補償形式 | 支付與損失相當金額 | — | 修復原狀或提供新品 |
| 選擇權人 | 保險人 (Insurer) | — | 保險人 (Insurer) |
| 主要目的 | 快速填補財產損失 | — | 恢復標的使用功能 |
💬不論何種補償方式,保險契約法規均賦予「保險人」最終決定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