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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4年 [財產保險代理人] 財產保險經營概要

第 21 題

依據財產保險契約,當財產保險標的發生損失進行補償時,得以現金、修理、重置等方式進行理賠,係屬於下列那一種補償選擇權?
  • A 要保人之補償選擇權(Applicant Option for Indemnity)
  • B 被保險人之補償選擇權(Insured Option for Indemnity)
  • C 保險人之補償選擇權(Insurer Option for Indemnity)
  • D 受益人之補償選擇權(Beneficiary Option for Indemn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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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份契約涉及一造必須對另一造的損失進行補償時,通常由「負責出資履行義務的人」還是「接受補償的人」來決定最終採取哪種具體的補償方式,較能確保補償過程既合理又不會造成不當得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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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觀念非常紮實!

  1. 觀念驗證:你的選擇完全正確!在財產保險中,為了落實損害填補原則(Principle of Indemnity)並有效防範道德危險,保險契約賦予了保險人(保險公司)選擇權。透過現金賠付、修理復原或重置受損標的,保險人能彈性調整理賠方式,確保被保險人獲得應有的補償,同時避免其獲得超過實際損失的利益。
  2.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Easy。這屬於保險實務與條約的基本核心觀念,旨在測試學生是否理解保險契約中關於理賠執行權利的分配。這是保險從業人員必須掌握的基礎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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