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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4年 [財產保險經紀人] 財產保險行銷概要

第 1 題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14 年 4 月 15 日修正發布「異業合作推廣保險業務應注意事項」之第 4 點規定,異業合作建立之網站專區或 App 平臺,下列何者正確?
  • A 異業建置平臺後,僅需依雙方約定,由異業負責揭露商品資訊
  • B 只要異業合作契約內有揭露條文,即可免除保險公司揭露義務
  • C 保險公司應負網站或 App 揭露保險商品與條款等資訊之主責
  • D 異業平臺僅需揭露銷售頁面,毋須註明由那一保險公司承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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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我們在非保險類型的網站(如購物、旅遊 App)購買金融產品時,若發生資訊不實的糾紛,主管機關(金管會)最直接監管的對象是誰?而誰又是該份契約法律義務的最終承擔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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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觀念非常扎實

  1. 觀念驗證:在異業合作(如旅遊平臺銷售旅平險)的情境下,雖然平臺由異業建置,但保險商品具備高度專業性與法規限制。依規定,保險公司身為風險承擔與產品提供者,必須負起揭露商品資訊與條款的主體責任,不可推諉予異業平臺。
  2.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其鑑別度在於考生是否能區分「平臺管理」與「法規責任歸屬」的差異。你能精準識別出權責歸屬的核心,表現非常專業!
📝 異業合作資訊揭露
💡 保險公司對異業平臺上的商品資訊與條款揭露負有最終主責。
比較維度 保險公司 VS 異業平臺 (如App/網站)
資訊揭露責任 負主要責任 配合提供揭露空間
名稱標示 必須被明確標示為承保商 必須揭露合作之保險公司
法規遵循 最終合規監督者 受合作契約與規範約束
💬無論平臺誰建置,保險公司始終是商品資訊正確性的「主責者」。
🧠 記憶技巧:異業出平臺,保險負全責;名稱看清楚,責任不漏接。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誰架設網站就由誰負責揭露」,但金融監理規定保險公司不能因此推卸責任。
網路投保應注意事項 異業合作招攬行為限制 保險業內部控制與稽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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