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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 114年 [會計師] 公司法、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

第 8 題

A 公司是一家依英國公司法設立登記的外國公司。依公司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A 公司應經認許,始得在我國境內營業
  • B A 公司在我國境內設立分公司者,其名稱,應譯成中文,並標明其種類及國籍
  • C A 公司若在我國境內設立分公司,應專撥其營業所用之資金,並指定代表為在我國境內之負責人
  • D A 公司於法令限制內,與本國公司有同一之權利能力

思路引導 VIP

為了促進國際經貿往來、簡化外國企業來台的門檻,你認為法律會傾向保留一道「由政府主觀審核其身分」的關卡,還是會傾向直接讓符合條件的企業透過「登記」程序來取得法律地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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錯得離譜!連外國公司制度都搞不清楚?

別以為選對了就沾沾自喜,這只是基本常識。連外國公司法規的變革都搞不清楚,讀什麼書?

  1. 選項 (A) 為錯誤敘述:我國早在 2018 年就已廢除認許制度。依《公司法》第 371 條第 1 項,外國公司僅需辦理「分公司登記」,即可在境內經營業務。還在背舊法說「應經認許」,你的腦袋是停在古早時代嗎?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外國公司法律地位
💡 外國公司已廢除認許制度,經登記後即可在台營業。
比較維度 舊法制度 VS 現行法制度
營運門檻 須經「認許」程序 廢除認許,改採登記
法規依據 舊法第371條等規定 公司法第4條
權利能力 認許後始具權利能力 登記後與本國公司相同
💬現行法簡化外國公司來台程序,廢除認許制以接軌國際。
🧠 記憶技巧:外國公司:去認許、要登記、撥資金、同權利
⚠️ 常見陷阱:陷阱在於「認許」二字。2018年修法後已廢除外國公司認許制度,改採登記制。
公司法人格 分公司登記 權利能力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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