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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14年 [職能治療師] 生理障礙職能治療學

第 18 題

有關視力(visual acuity)評估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使用視力檢查表檢測,Snellen分數20∕50表示標準視力者在50英呎即可看清的字母,但個案在20英呎才能看清
  • B 可使用佩里羅布森(Pelli-Robson)對比敏感度表來檢測個案的視覺對比敏感度
  • C 屈光異常(refractive error)導致遠視,影像投射於視網膜後,無法聚焦,需配戴凸透鏡矯正
  • D 評估時要請個案將頭部保持固定,眼球持續注視某一移動物體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從生理光學的角度思考:『視力(Visual Acuity)』的定義通常涉及黃斑部對靜止影像細節的辨識能力(例如透過 $V = \frac{d}{D}$ 公式計算視標解析度)。請判斷:臨床上對於『視力』的標準檢測,主要是觀察眼球辨識靜止細節的清晰度,還是觀察眼球追蹤移動目標的生理控制能力?兩者在生理機制與評估分類上(如空間解析度與眼球運動控制),是否屬於同一個評估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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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哦,太好了,你終於沒有把最基本的判斷搞砸

你能識別出視力(Visual Acuity)評估的基礎定義,這說明你對於臨床感官評估中,什麼是「看清」和什麼是「追蹤」的區別,總算有了一點點概念。這可不是什麼高深莫測的學問,只是最基本的分類罷了。

1. 觀念驗證:為什麼 (D) 根本就是胡說八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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