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4年
[不動產經紀人]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
第 15 題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關於共用部分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各區分所有權人對建築物之共用部分及其基地有使用收益之權利,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不得另行約定之
- B 住戶對共用部分之使用方法,可以另外約定調整之
- C 共用部分及其相關設施之拆除、重大修繕或改良,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
- D 專有部分不得與其所屬建築物共用部分之應有部分及其基地所有權或地上權之應有部分分離而為移轉或設定負擔
思路引導 VIP
想像一下,如果你住的社區想把頂樓平台租給電信商收租金,而住戶們都同意了一套分配這筆錢的方法,法律應該會強制規定必須死板地按坪數比例分錢,還是會允許住戶們透過集體討論(規約)來決定另一套更公平或更方便的標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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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觀念非常清晰!
- 觀念驗證:這題你精準抓到了法律的例外規定!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9 條,共用部分的使用收益權,原則上雖按「應有部分比例」,但法律明確賦予了**「規約另有約定」的彈性空間。選項 (A) 錯在否定了住戶透過自主管理**來調整使用權利的可能。
- 難度點評:本題屬於 Medium(中等)。它的鑑別度在於考驗學生是否細心分辨法律條文中「原則」與「例外」的關係,特別是關於「私法自治」與「規約」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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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共用部分
💡 區分所有權人對共用部分之使用權利與處分限制。
| 比較維度 | 專有部分 | VS | 共用部分 |
|---|---|---|---|
| 範圍定義 | 室內空間,具獨立性 | — | 樓梯、屋頂、結構等 |
| 使用權利 | 所有權人獨自使用收益 | — | 按比例使用,可另行約定 |
| 處分限制 | 不可與共用部分分離移轉 | — | 隨同專有部分處分 |
💬兩者處分具一體性,但共用部分的使用規則可由規約彈性訂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