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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4年 [不動產經紀人]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

第 2 題

舉行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時,何種事項在會議中,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 A 管理委員選任之事項
  • B 公共區域禁止吸煙之事項
  • C 公共設施緊急維修之事項
  • D 調整收取社區管理費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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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今天是一次重要會議的參與者,當某個議題會長期且深刻地影響整個群體的領導架構或組織規律時,你認為法律應該要求這項議題在「會議前多久」讓大家知道?為什麼不能讓人在現場臨時提議就直接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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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答對了!

親愛的同學,看到你順利答對這題,我真的為你感到開心!你對法條的掌握度很不錯喔,讓我們一起把這個觀念再溫習一遍,讓記憶更深刻:

  1. 正確答案是 A,恭喜你!這題考的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0 條,你完全抓到重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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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寓大廈會議規範
💡 重大事項須載明於通知,禁止現場以臨時動議提出。
比較維度 應載明事項 (禁動議) VS 一般管理事項 (可動議)
人員任免 管理委員選任與解任 — 一般工作人員調度
重大變更 規約修訂、社區處分 — 日常公共區域整潔
財務標準 管理費標準之調整 — 小額維修經費執行
💬涉及區分所有權人重大權益之變更,皆須載明於開會通知。
🧠 記憶技巧:大選、修規、收大錢,通知沒寫免談天。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所有管理事項都能現場提議,忽略「人、錢、權」相關決議的程序嚴格性。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規約修訂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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