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專技普考 114年 [不動產經紀人]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

第 8 題

公平交易法有關事業間聯合行為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行為主體須為二以上彼此具競爭關係之同一產銷階段事業
  • B 事業間具有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或相互約束事業活動之行為
  • C 效果須足以影響生產、商品交易或服務供需之市場功能
  • D 主管機關不得以相當依據推定事業間具有聯合行為之合意

思路引導 VIP

在現實商業中,如果競爭對手秘密商議一起調價,通常不會留下白紙黑字的紀錄。面對這種難以取得『直接證據』的情況,你認為法律應該賦予主管機關什麼樣的職權,才能有效查緝這類隱密且損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的法學觀念非常紮實。

  1. 觀念驗證:這題的核心在於「聯合行為」的認定。選項 (D) 錯誤的原因是:實務上企業間的秘密協議(如價格壟斷)往往難以取得簽字合約等直接證據。因此,《公平交易法》第 14 條特別規定,主管機關得依據市場狀況、商品特性、成本利潤及行為之經濟理性等證據,「推定」事業間具有合意。若禁止推定,法律將形同虛設。
  2.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為 Medium。它測驗的是法條細節與法理邏輯,考生必須區分「事實證據」與「法律推定」的關係,對於建立公平競爭法的整體架構很有鑑別度。
📝 公平交易法聯合行為
💡 競爭事業間達成合意,共同約束活動並足以影響市場功能。
比較維度 明示合意 VS 推定合意
證據形式 書面契約或口頭協議 市場行為的一致性
認定依據 直接的意思聯絡證據 依成本、利潤等合理依據
法律授權 公平交易法第 14 條 公平交易法第 14 條第 3 項
💬無論是否有正式協議,只要行為具一致性且影響市場,均可被認定為聯合行為。
🧠 記憶技巧:同業合意綁市場,官方推定也算數
⚠️ 常見陷阱:誤以為必須有「白紙黑字」的契約才算聯合行為,且忽略主管機關具備「法律推定」的權限。
水平競爭限制 寬恕政策 (窩裡反條款) 獨佔地位濫用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公平交易法之規範體系與實務應用
查看更多「[不動產經紀人]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