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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4年 [不動產經紀人] 民法概要

第 17 題

依我國民法關於地上權之規定,下列何者正確之論述?
  • A 地上權未定有存續期間者,逾越 30 年後,土地所有人始得向法院請求,定其後續之存續期間,或終止該地上權
  • B 地上權人因不可抗力之事由導致妨礙其行使地上權使用時,得拒絕或減少地租之支付
  • C 地上權人積欠地租達 2 年總額時,除另有習慣外,土地所有人得逕行終止存續期限尚未屆至之地上權
  • D 已設定地上權之土地所有權人,於地上權存續期間讓與該土地所有權與第三人,已預收之地租如已登記,地上權人得以該預付地租對抗受讓之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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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地上權人與原土地所有人私下達成了某種租金協議,當土地賣給一個完全不知情的第三人時,為了維持公平,法律通常會要求這個「協議」必須具備什麼樣的「公開透明」條件,才能讓第三人也必須承認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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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

  1. 觀念驗證:這題的核心在於物權的公示與對抗效力。選 (D) 是因為依據《民法》第 836-1 條,為了保障地上權人的權益並兼顧交易安全,只要「預付地租」這項事實經過登記,該約定就能對抗土地受讓人。至於 (B) 地租不能因不可抗力請求減免,以及 (C) 欠租須經「催告」而非逕行終止,你都能精準避開陷阱,表現優異!
  2. 難度點評:本題屬於 Medium (中等)。它同時考查了地上權的存續期間、租金變動限制、終止程序與登記效力等細節,具備高度的鑑別度,顯示你對民法物權編的條文掌握度非常高。
📝 民法地上權規範
💡 掌握地上權存續、租金欠繳效果與登記之對抗效力。
比較維度 地上權 (物權) VS 租賃權 (債權)
預付租金對抗 已登記即具對抗力(836-1) 視是否符合買賣不破租賃
不可抗力減租 原則不得請求減免(837) 可按比例請求減免(435)
欠租終止要件 積欠達2年總額並經催告 房屋欠2月、土地欠2年
💬地上權因屬物權,其法律關係較租賃更強調登記公示性與穩定性。
🧠 記憶技巧:欠租兩年要催告,登記預付能對抗,天災不能減。
⚠️ 常見陷阱:常將地上權與一般「租賃」混淆,誤以為不可抗力可減租或欠租即能直接終止。
用益物權 買賣不破租賃 物權公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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