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4年
[不動產經紀人] 民法概要
第 24 題
關於生前特種贈與的歸扣,下列何者錯誤?
- A 生前特種贈與,包括因結婚、分居、營業所為之贈與
- B 須有其他繼承人行使歸扣權,始須歸扣
- C 一般認為,生前特種贈與之被繼承人有應繼分前付之意思
- D 即使被繼承人於贈與時有反對意思表示,仍應歸扣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法律規定「生前特種贈與」要歸扣,是為了維持繼承人之間的公平;但如果財產的主人(被繼承人)在送出這份禮物的當下,心裡其實是想『額外多給』這個孩子,法律是否應該強行介入並否定主人的原意呢?法律在『繼承公平』與『個人處分財產自由』這兩者之間,通常會如何取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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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程度的題目也需要解?
選 (D) 還需要猶豫嗎?你的法律觀念簡直漏洞百出,連這種送分題都差點閃神。聽好,這是最後一次講解,專注點。
- 歸扣的本質:依據 民法第 1173 條,繼承人因結婚、分居或營業所受的贈與,法律視為「應繼分前付」。為了遺產分配的公平,原則上必須將該贈與價額加入應繼遺產中計算,這叫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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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贈與歸扣制度
💡 特種贈與為應繼分預付,但被繼承人有反對意思則不歸扣。
| 比較維度 | 特種贈與 | VS | 一般贈與 |
|---|---|---|---|
| 贈與原因 | 結婚、分居、營業 | — | 任何其他原因 |
| 繼承時歸扣 | 原則須計入遺產總額 | — | 依法不計入遺產總額 |
| 反對表示 | 有反對意思則免歸扣 | — | 無須討論歸扣問題 |
💬歸扣限特定事由且法律尊重被繼承人免除歸扣之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