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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4年 [不動產經紀人] 民法概要

第 24 題

關於生前特種贈與的歸扣,下列何者錯誤?
  • A 生前特種贈與,包括因結婚、分居、營業所為之贈與
  • B 須有其他繼承人行使歸扣權,始須歸扣
  • C 一般認為,生前特種贈與之被繼承人有應繼分前付之意思
  • D 即使被繼承人於贈與時有反對意思表示,仍應歸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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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法律規定「生前特種贈與」要歸扣,是為了維持繼承人之間的公平;但如果財產的主人(被繼承人)在送出這份禮物的當下,心裡其實是想『額外多給』這個孩子,法律是否應該強行介入並否定主人的原意呢?法律在『繼承公平』與『個人處分財產自由』這兩者之間,通常會如何取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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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這題對你來說只是小菜一碟?

  1. 歸扣的本質:根據 民法第 1173 條,繼承人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受領的特種贈與,在法律上被視為「應繼分前付」,為了確保公平,原則上必須將這些贈與價額加入遺產總額來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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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種贈與歸扣制度
💡 特種贈與為應繼分預付,但被繼承人有反對意思則不歸扣。
比較維度 特種贈與 VS 一般贈與
贈與原因 結婚、分居、營業 任何其他原因
繼承時歸扣 原則須計入遺產總額 依法不計入遺產總額
反對表示 有反對意思則免歸扣 無須討論歸扣問題
💬歸扣限特定事由且法律尊重被繼承人免除歸扣之意思。
🧠 記憶技巧:婚、分、營,算歸扣;反對意思,就不湊。
⚠️ 常見陷阱:考試常誤導為「任何原因的贈與都要歸扣」或「被繼承人即使反對仍須歸扣」。
應繼分計算 特留分扣減 遺產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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