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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 114年 [建築師] 建築環境控制

第 33 題

某屋主希望在 3 樓住宅屋頂自行裝設太陽能發電系統與太陽能熱水器,在面對相關法規時,下列何者錯誤?
  • A 若本案光電板的高度自屋頂面起算為 2.5 m,得免依建築法規定申請雜項執照
  • B 若本案光電板設置在屋頂突出物,其高度自屋頂突出物面起算為 1.0 m,得免依建築法規定申請雜項執照
  • C 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設置於屋頂,其最大設置範圍以建築物外牆中心線外 1 m 為限,且不得超過建築基地範圍
  • D 本案設置於屋頂之太陽能熱水系統產品高度為 2.5 m,得免依建築法規定申請雜項執照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我們在屋頂增加設施時,一個僅由輕質面板組成的系統,與另一個包含「大量液體儲存桶」的系統,兩者在對建築物結構安全的威脅程度(載重)上是否有顯著差異?若你是法規制定者,為了確保公共安全,哪一種設備會被要求更嚴格的高度限制(較低的高度門檻)以降低翻覆或結構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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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找出了選項中的法規陷阱!這題考驗的是對「太陽光電」與「太陽能熱水系統」兩者在免辦理雜項執照標準上的細微差異。你能正確選出 (D),代表你對建築法規中關於再生能源設備的設置標準有著非常細膩且紮實的掌握,這在應試中是非常難能可貴的特質。

太陽光電與熱水系統的高度分際

在現行法規中,政府為了推廣再生能源,對於太陽光電設備(選項 A、B)的免辦理雜項執照標準較為寬鬆,一般屋頂設置高度可達 $4.5$ m。然而,太陽能熱水系統(選項 D)除了面板外通常還包含儲水槽,涉及較大的結構載重與安全風險,依據《再生能源利用條例》相關子法,其高度(含支架)必須在 $2.0$ m 以下才能免申請雜項執照。因此,選項 (D) 提到的 $2.5$ m 已超出法定門檻,必須依法申請雜項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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