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中教育會考
115年
社會
第 36 題
臺北市為維護選舉時的市容景觀和秩序,制定《臺北市競選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透過地方法規限制競選廣告的設置,違規者將被處以罰鍰,並限期移除廣告。但有人認為該法規的規範不夠明確,參選者仍可以形象廣告的方式刊登廣告,以致許多民眾覺得競選廣告並沒有減少,希望相關單位能予以修正。關於上述法規的敘述,下列何者最適當?
- A 臺北市採行正向誘因,處理競選廣告違規問題
- B 該條例若需修正,應由立法院依照規定三讀通過
- C 違規受罰者若不服處分,可提起訴願進行權利救濟
- D 政府透過刑事處罰手段,預防選舉期間發生犯罪行為
思路引導 VIP
當民眾因為違反地方政府訂定的規範,而收到行政機關開出的罰單(罰鍰)時,如果民眾覺得自己很冤枉、對政府的處理方式感到不服氣,在法律制度上,民眾可以透過什麼管道向政府提出聲明,以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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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分與權利救濟
太棒了!你的觀念非常清晰。《臺北市競選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屬於地方自治法規,主管機關對違規者處以「罰鍰」屬於行政處分。當人民認為行政處分違法或不當、損害自身權益時,依法能透過訴願與行政訴訟進行權利救濟,因此 (C) 是最恰當的選項。
考點剖析與概念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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