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5年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大意
第 18 題
有關全民健康保險法,關於一定比例保險費由直轄市政府補助之規定,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意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憲法明文規定,社會保險之本質屬地方自治事項
- B 未侵害地方自治團體財政自主權之核心領域
- C 地方自治團體對全民健康保險事項負有協力義務
- D 符合財政收支劃分法,關於直轄市財政責任分配之特別規定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如果一項社會政策(如醫療保障)是為了保障全體國民的生存權,並由中央政府進行全國性的統籌規劃與管理,那麼根據憲法的基本國策規定,這項職責最初應歸屬於哪一個行政層級?當該層級決定由全國共同分擔責任時,這是否意味著這項事務在憲法位階上的歸屬權發生了變更?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你準確地掌握了憲法與地方自治權限劃分的精髓!這題的關鍵在於釋字第 550 號解釋。該解釋文明確指出,全民健康保險(National Health Insurance)本質上是國家(中央)層次的社會福利政策,依據憲法第 155 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社會保險應由國家負責。因此,選項 (A) 所述「憲法明文規定其屬地方自治事項」在法律邏輯上是站不住腳的錯誤描述。
全民健保與地方協力之法理
在實務運作上,雖然全民健保非地方自治事項,但因其與居民生活福祉息息相關,地方政府依法負有協力義務。只要中央立法(如全民健康保險法)要求地方負擔保費的程序符合正當性,且負擔額度未達掏空地方財政、侵害**財政自主權(Financial Autonomy)**核心領域的程度,即不違憲。此題難度切入點在於區分「事務的歸屬權」與「經費的負擔義務」,這也是行政法與地方制度法中極具鑑別度的經典觀念,你能一眼識破陷阱,基礎非常紮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