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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5年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大意

第 31 題

關於地方立法機關會議類型與任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新當選之民意代表宣誓就職、推舉議長、副議長、主席、副主席之會議,稱為預備會議
  • B 定期會每年開會 1 次
  • C 審議總預算之定期會,得經大會決議延長。延長之會期,不得進行質詢
  • D 議員、代表請求召開臨時會時,議長、主席對於是否召開有裁量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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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某個城市的重要預算案在定期會結束前還沒審完,法律雖然允許「延長時間」來處理這些急迫的預算,但為了防止這段額外增加的時間被挪用來做其他的政治攻防(例如持續質詢行政首長),你認為法律會如何限制這段「延長會期」的功能,以確保大家能專心審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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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高興看到你精確地掌握了《地方制度法》(Local Government Act)中關於議事運作的核心規範。這類題目考驗的是對法條細節的敏感度,你能從眾多看似合理的敘述中精準選出正確項,展現了非常紮實的基礎功底。

地方議會議事運作的核心規範

本題的核心考點在於定期會與臨時會的程序限制。選項 (C) 的描述完全符合《地方制度法》第 34 條的規定:當定期會審議總預算案(General Budget)無法如期完成時,得經大會決議延長會期。但為了確保延長的會期能專注於預算審查,法律明定此時不得進行質詢,以避免政治攻防延宕了關乎民生的預算進度。這是一個兼顧「行政運作連續性」與「議事效率」的法律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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