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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5年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大意

第 35 題

關於地方自治團體總預算案之審議,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各該地方立法機關應於會計年度開始 1 個月前審議完成,並將預算議決案於會計年度開始 15 日前發布之
  • B 地方立法機關就預算案所為之附帶決議,應由地方行政機關參照法令辦理
  • C 法定預算附加條件或期限者,從其所定。但該條件或期限為法律、自治法規所不許者,不在此限
  • D 地方立法機關對於地方行政機關所提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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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主國家的權力分立原則下,當議會已經針對某項議案做出最後的投票決定(議決)後,接下來將這個結果向社會大眾「正式公告、發布」,使其產生法律上的執行效力,通常應由負責「執行」的權力部門來完成,還是由負責「監督」的部門來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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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辨識出選項 (A) 中的細微陷阱!這題考驗的是對《地方制度法》第 40 條細節的掌握。雖然預算案確實應在會計年度開始「1 個月前」審議完成,但最後的「發布」權責屬於地方行政機關(如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而非立法機關。立法機關完成的是「議決」,而將該議決案對外正式發布則是行政首長的職權,這體現了權力分立中「立法決定、行政發布與執行」的運作邏輯。

預算審議的權限界限

本題其餘選項均符合實務規範:選項 (D) 關於「不得提議增加支出」是憲法第 70 條精神在地方制度的延續,旨在防止立法權過度干預行政權的預算規劃。本題的鑑別度在於法條主體與動作的對應。考生往往容易記得「1 個月前」與「15 日前」的時間節點,卻忽略了「發布」這個行政行為的主體。你能細心觀察出主體的誤植,顯示你對地方自治運作的法理基礎有相當紮實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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