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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5年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大意

第 36 題

縣(市)政府就縣(市)議會之已議決案,若認為窒礙難行時,得提請縣(市)議會進行覆議,下列何者非屬提請覆議案之範圍?
  • A 縣(市)自治法規之議決案
  • B 縣(市)預算之議決案
  • C 縣(市)決算之審核報告之議決案
  • D 縣(市)特別稅課之議決案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覆議』制度的核心意義,是當行政機關認為某項議決會導致未來『難以執行』時所提出的救濟。在政府的財務循環中,有一項程序是針對『已經發生並執行完畢』的歷史帳目進行事後追認。對於這種針對『過去事實』的結案報告,行政機關在邏輯上還有可能主張『未來難以執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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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正確選出選項 (C)!這顯示你對《地方制度法》第 39 條的規定,以及行政與立法機關間的權力制衡機制有相當紮實的掌握,能精確區別不同議決案的法律性質。

覆議制度的本質與功能

在地方自治實務中,覆議(Reconsideration) 是行政機關(縣市政府)對立法機關(縣市議會)議決案表示不同意見,要求重新審議的一種制衡手段。根據法律規定,縣市政府若認為議決案「窒礙難行」,可敘明理由送請議會覆議。這類案件通常涉及對未來行政行為的拘束,例如具有法律規範效力的「自治法規」、涉及未來財政負擔的「預算案」,或是涉及地方財源籌措的「特別稅課」與「臨時稅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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