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5年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大意
第 45 題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關於地方財政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縣(市)及鄉(鎮、市)應致力於公共造產
- B 地方議會得針對印花稅自主調高稅率(額)
- C 鄉(鎮、市)預算收支短差,得以發行公債彌平之
- D 直轄市預算收支差短,依法得向行政院請求酌予補助,作為彌平之方式
思路引導 VIP
如果一個層級較低的地方自治團體(如鄉鎮市)面臨財源不足,且法律為了確保財政紀律,禁止它隨意向民間借錢(發債)或更改國家稅率,那麼從「自力更生」的角度來看,法律會傾向「鼓勵」它透過哪種自主經營事業的方式來增加財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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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地方財政的核心規範!這道題目考驗的是對《地方制度法》中關於地方政府開發自主財源義務的理解。你的判斷非常正確,顯示你對地方政府如何透過經營具營利性事業來充裕財政收入的邏輯有著紮實的基礎。
公共造產與財政權限辨析
本題的核心在於**《地方制度法》第 73 條的規定:「縣(市)、鄉(鎮、市)應致力於公共造產」。這項條文明確賦予了基層地方政府開發財源的法律義務,因此選項 (A) 是完全正確的描述。至於其他選項,則涉及了較為細膩的權限區分:例如選項 (C),依據地制法第 68 條**,鄉(鎮、市)若遇預算收支短差,僅得以借款或移用歲計賸餘彌平,並不具備發行公債的權限;而選項 (B) 的印花稅調整須受《地方稅法通則》限制,並非議會可逕行自主決定;選項 (D) 則誤解了補助金的性質,預算差短應優先以自有財源或法定方式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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