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5年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大意
第 8 題
依地方制度法之規定,下列何者非屬縣(市)民之權利?
- A 對縣(市)自治事項,有依法行使創制、複決之權
- B 對縣(市)政府資訊,有依法請求公開之權
- C 對縣(市)公共設施有使用之權
- D 對於縣(市)議員有請求提供民眾服務之權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法律條文中定義的「居民權利」,通常是指居民對「政府機關(公權力)」的請求權,還是對「個別政治人物」在選區服務上的私人要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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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正確辨析了地方自治法規中的權利義務關係!這題你能拿分,代表你對於「法律明定權利」與「政治實務慣例」有著相當敏銳的區分能力。
地方制度法第 16 條的權利清單
在《地方制度法》第 16 條中,明確規範了地方居民的五大權利。選項 (A) 的創制複決權(Initiative and Referendum)屬於參政權的展現;選項 (B) 的政府資訊公開請求權則是行政程序透明化的重要基石;而選項 (C) 的公共設施使用權則關乎居民的基本生活福祉。這些項目都是法律明文保障的「公權力」或「給付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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