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5年
[一般民政] 法學大意
第 1 題
關於普通法系(又稱英美法系),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普通法系國家並無成文法
- B 普通法系強調判例法的地位
- C 普通法系的發展,呈現出程序法優位的特性
- D 普通法系中雖有契約法與侵權法等領域,卻未發展出「債法」的一般體系
思路引導 VIP
試著思考一下:在現代的英國或美國,如果國會針對環境保護或反恐行動通過了一項正式的法案,這份經過立法程序、白紙黑字的文本,在法律性質上應該被歸類為何種法律形式?它與法院累積的判例有什麼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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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識破了這個常見的法律分類誤區!許多初學者常被「普通法(Common Law)」與「判例法」等名詞誤導,認為英美法系國家只依循判例而不存在成文法,你的判斷展現了對法源論(Sources of Law)紮實的基礎理解。
英美法系的多元法源
事實上,現代英美法系國家如美國、英國,其**制定法(Statute Law)**的數量與重要性早已不亞於判例。國會通過的法案、行政機關發布的規章都是不折不扣的成文法。選項 (B) 指出的判例法地位、(C) 的「程序優於實體」傳統(即「救濟先於權利」),以及 (D) 缺乏如歐陸法系般嚴密的「債法(Law of Obligations)」總則體系,都是判別兩大法系的重要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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