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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5年 [一般民政] 法學大意

第 17 題

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須有信賴基礎。下列何者無法作為信賴基礎?
  • A 縣政府社會處因誤認事實而對特定人民核發定額社會救助金之違法處分
  • B 財政部對稅法所為之解釋性行政規則
  • C 交通部中央氣象署對外發布之大規模豪雨警報與未來氣象短期預測
  • D 總統為因應重大震災而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所發布之緊急命令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政府對人民發布訊息時,有些訊息是為了「賦予權利或設定義務」(例如發放補助),有些則是單純對「自然現象或外在環境」進行現況描述與科學推測。如果某種資訊的準確性本質上取決於大自然的變動,而非政府的行政意志,那麼這種資訊在性質上,是否足以讓人民產生一種「受法律保障且不容改變」的期待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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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信賴保護原則(Principle of Protection of Legitimate Expectations)**的核心概念!要主張信賴保護,首要條件就是必須存在一個足以讓人民產生信賴的「信賴基礎」。這通常指的是國家展現出一種具有法效性或公權力外觀的行為,讓人民相信特定的法律狀態會持續存在。

法律行為與事實資訊的區別

在選項中,(A) 違法行政處分(B) 行政規則以及**(D) 緊急命令**,本質上都屬於國家公權力的行使,具備法律上的規制意圖或法規性質,即便處分本身違法,只要在被撤銷前,它依然能構成人民信賴的基礎。然而,(C) 氣象預測與警報,在本質上屬於「事實行為(Factual acts)」中的資訊提供,是基於科學觀測對自然現象所做的預測,並不具備設定法律效果的意圖。氣象變化莫測,政府發布資訊旨在提醒避難,而非在法律上「保證」天氣必然如預測般發生,因此無法成為法定的信賴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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