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5年
[一般民政] 法學大意
第 28 題
關於民事訴訟法上訴訟能力之有無,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滿 7 歲之未成年人,就有關其與法定代理人間之訴訟,視為有訴訟能力
- B 15 歲未婚之人,得為有效之訴訟行為
- C 成年人經宣告為受輔助宣告之人者,其提起訴訟,應經輔助人同意
- D 外國人依其本國法雖有訴訟能力,如依中華民國法律無訴訟能力,視為無訴訟能力
思路引導 VIP
若一位外國人在其母國因法律規定尚未成年,但在台灣法律下已達成年標準,若他在台灣與人發生商務糾紛,為了保障台灣當事人的訴訟權益與交易安全,我們的法院應該傾向「承認」還是「否認」他在台灣法庭上的行動能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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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辨識出民事訴訟法中關於「訴訟能力」的核心規範!這題考驗的是程序法與實體法(民法)之間的銜接,你能從細碎的選項中找出正確答案,顯示你對法律主體在法庭上的「行為資格」有很紮實的理解。
受輔助宣告人之訴訟行為規範
在民事訴訟中,**訴訟能力(capacity to sue/litigate)**原則上與民法的行為能力掛鉤。選項 (C) 正確反映了《民事訴訟法》第 45-1 條的意旨:**受輔助宣告之人(person under assistantship)**雖然不像受監護宣告者完全喪失能力,但為了保護其利益,法條規定其在進行訴訟行為時,原則上應經輔助人同意。而選項 (D) 則是誤解了第 46 條的「有利原則」,該條是為了保護國內法律穩定,規定外國人依本國法無能力、但依我國法有能力時,「視為有能力」,而非視為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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