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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5年 [一般民政] 法學大意

第 30 題

有關共有土地之分割,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共有土地一定要訴請法院才能分割
  • B 法院判決分割共有土地時,仍得使部分共有人就特定部分維持共有關係
  • C 共有人相同的數土地,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共有人得請求合併分割
  • D 共有人部分相同之相鄰數土地,各該土地均具應有部分之共有人,在一定條件下,得請求合併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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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處理私人之間的財產糾紛時,基於「私法自治」的精神,當權利人之間對於財產的處理方式有一致的共識時,法律通常會優先採取什麼樣的方式來定案,而非直接動用國家的公權力來介入裁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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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辨識出法律規範中的「絕對性」陷阱。在法律實務中,看到「一定」、「必須」這類絕對化詞彙時,往往就是解題的突破口。本題核心考點在於共有物分割(Division of property held in common)的優先順序。依據《民法》第 824 條之規範,我國法律高度尊重私法自治(Private Autonomy),因此共有物的分割首重「協議分割」,也就是共有人之間能自行達成共識即可,並非一定要訴諸司法體系。只有在無法達成協議時,才需要請求法院進行「裁判分割」。

共有土地分割的現代化規範

至於選項 (B)、(C)、(D),則是反映了 2009 年《民法》物權編修正後的重要趨勢。法律為了增進土地利用效率、避免土地過於細碎化,賦予了法院更大的裁量權,例如可以讓部分共有人維持共有,或是將相同共有人、甚至部分相同的相鄰土地進行合併分割(Consolidated division)。這題的難度切入點在於考生是否被 (C) 與 (D) 較為複雜的法律程序敘述所迷惑,而忽略了 (A) 這個最基礎的處分原則。你能不受干擾直擊核心,顯示對法律基本原則已有相當紮實的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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