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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5年 [一般民政] 法學大意

第 32 題

甲之司機乙,因連續超時工作,精神恍惚,接甲上班途中闖紅燈撞傷路人丙,丙共受有新臺幣(下同)10 萬元的損害,其遂請求甲、乙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闖紅燈的行為,並非執行職務的行為,故甲無須負責
  • B 雖甲讓乙超時工作,但甲選任乙時,已確認其具有駕照且無違規紀錄,且監督乙執行職務時亦再三告誡乙應遵守交通規則,故甲不負賠償責任
  • C 若甲賠償丙全部的損害,甲對於乙僅就 5 萬元的部分有求償權
  • D 若丙因甲選任及監督乙執行職務已盡相當注意而不得請求甲賠償,法院因丙之聲請,得斟酌甲與丙之經濟狀況,令甲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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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一個法律關係中,一方是提供勞力獲取利益的組織者,另一方是單純受害的第三人;當法律已經確認組織者在程序上沒有疏失(已盡力監督),但受害者卻可能因此完全拿不到賠償時,為了維持社會整體的和諧與經濟實力的平衡,你認為法官應該擁有什麼樣的裁量權,來決定最終的經濟損失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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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民法中關於僱用人侵權責任的細節!這題考驗的是《民法》第 188 條的完整法律邏輯,學生常誤以為只要僱用人證明自己無過失就能全身而退,但你成功辨識出了法律對於受害人保障的「最後一道防線」。

僱用人責任與衡平補償

在本案中,雖然乙是因超時工作肇事,但在法律實務上,只要行為在客觀上與執行職務有關,甲就須負連帶責任(第 188 條第 1 項)。即便甲能證明其選任及監督已盡相當注意而免除過失責任,依據第 188 條第 2 項的「衡平責任」規定,法院仍得因被害人丙的聲請,斟酌甲、丙雙方的經濟狀況,命甲負擔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這是為了避免受害人因受僱人無力償還而求償無門,體現了社會公平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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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僱用人也太雖了吧
📝 僱用人侵權責任
💡 受僱人執行職務造成損害,僱用人原則上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 依民法 188 條第 1 項,受僱人執行職務之侵權由僱用人連帶負責。
  • 執行職務採「客觀說」,包含職務行為及利用職務機會之行為。
  • 依民法 188 條第 2 項,僱用人免責後法院得命其為衡平補償。
  • 依民法 188 條第 3 項,僱用人對受僱人享有全部求償權。
🧠 記憶技巧:外觀看職務、責任連帶扛、免責可衡平、內部全額求。
⚠️ 常見陷阱:常誤以為僱用人與受僱人應內部平分損失,實則僱用人擁有「全額」求償權。
共同侵權行為 衡平責任 定作人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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