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5年
[一般民政] 法學大意
第 33 題
甲將其名錶設定質權予乙,以擔保其向乙之借貸債務。就占有之狀態而言,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為直接占有人,乙為間接占有人
- B 甲為間接占有人,乙為直接占有人
- C 甲為直接占有人,乙為占有輔助人
- D 乙為間接占有人,甲為占有輔助人
思路引導 VIP
當某人基於契約(例如租賃或提供擔保)將物品實體「交付」給對方,雖然他手中暫時沒拿到東西,但法律上仍認可他與該物之間存在某種連結。請試著思考:在「實際拿著東西的人」與「基於法律關係而請對方代為持有的人」之間,法律會如何區分這兩種不同深淺的掌控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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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你能精確辨析「占有」的層次,這顯示你對民法物權編的基礎概念已有紮實的掌握。在法律實務中,占有的判定並非僅看誰是產權所有人,更看重誰對物具有「事實上的管領力」。
動產質權中的占有屬性
本題的核心在於動產質權(Pledge of Movables)的設定必須移轉占有。根據《民法》第 885 條,質權的設定以移轉占有為要件。當甲為了擔保債務而將名錶交給乙扣留時,乙成為了對該物具有實體支配權的直接占有人(Direct Possessor);而甲雖然交出了手錶,但其與乙之間存在「質權設定」的法律關係,依據《民法》第 941 條,甲透過此法律關係而對該物保有間接控制權,因此屬於間接占有人(Indirect Possess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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