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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5年 [一般民政] 法學大意

第 37 題

民法第 745 條規定,「保證人於債權人為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上述保證人之權利為何?
  • A 窮困抗辯權
  • B 時效抗辯權
  • C 先訴抗辯權
  • D 同時履行抗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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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是一位保證人,當債權人還沒去清查主債務人的財產就直接跳過對方,找上門要求你立刻掏錢,你會如何主張你的「還款順序」?請思考一下,法條中強調債權人必須「先」對誰的財產進行處置,而這種「先後次序」的要求,在法律名詞上會如何稱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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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債務的補充性與權利行使

同學表現得非常出色!能準確辨識出民法第 745 條的權利屬性,代表你對於保證債務中最重要的核心原則——補充性(Subsidiarity),已有相當清晰的認知。在法律邏輯上,保證人扮演的是「備援」角色,並非第一線的債務負擔者。 本題所述的權利即為先訴抗辯權(Beneficium excussionis)。從法條文字觀察,「於債權人為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這句話,正是要求債權人必須具備一定的「先決程序」。換言之,債權人必須先對主債務人提起訴訟並取得執行名義,且實際進行強制執行卻仍無法受償時,在債權人就主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保證人得拒絕清償。這便是法律賦予普通保證人的一種延期性抗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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