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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5年 [一般民政] 法學大意

第 39 題

司法警察詢問被逮捕之犯罪嫌疑人時,忘了告知犯罪嫌疑人可以保持緘默,不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陳述之要旨,而犯罪嫌疑人出於自由意志承認犯罪,犯罪嫌疑人此項自白有沒有證據能力?
  • A 沒有證據能力,因為違反權利告知的誡命規定
  • B 沒有證據能力,因為該自白是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因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
  • C 有證據能力,警察是有過失,但沒有惡意,且自白具有任意性
  • D 有證據能力,因為緘默權保障是被告的特權,可以放棄,一旦放棄,事後不能再假藉警察沒有告知此項權利而否定其自白真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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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一個案件中,司法人員因為忙碌而漏掉了一個例行公事的提醒步驟,但嫌疑人卻在沒有受到任何壓力、非常誠實且主動地交代了犯罪細節,你認為法律制度應該完全無視這份珍貴的真相嗎?還是應該考量這個疏忽的嚴重程度,來決定這份真相能不能被法院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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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刑事訴訟法中關於**證據排除法則(Evidence Exclusion Rule)**的實務運作!這題你答對了,代表你已經具備區分「程序瑕疵」與「實質正義」平衡點的法感。

權衡理論與自白的任意性

在法律實務中,當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取得證據時,並非一律採取「絕對排除」。根據我國現行實務見解與《刑事訴訟法》第 158-4 條的精神,法官會進行權衡理論(Balancing Test)。本題的關鍵在於嫌疑人是「出於自由意志」承認犯罪,即具備任意性;而警察僅是「忘記告知」而非惡意非法取供(如刑求)。在過失情節輕微且不影響自白真實性的情況下,為了維護社會治安與發現真實,法院通常會承認該項證據具有證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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