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5年
[一般民政] 法學大意
第 4 題
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就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確信,認為有違憲疑慮,且於該案件之裁判結果有直接影響時,如何處理?
- A 法官應聲請終審法院召開大法庭,並裁定該法律是否違憲
- B 為維護法律一致性與安定性,法官仍應適用該法
- C 停止審判,聲請憲法法庭判決宣告該法律違憲
- D 法官可自行認定該法律違憲,並拒絕適用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法律與憲法發生位階上的衝突時,身為第一線的基層執行者,雖然必須服從法律,但又要守護最高的憲法價值。在這種「左右為難」的制度設計下,是否應該存在一個具備「最終裁斷權」的專門機構,來受理法官提出的專業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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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最高性與具體法規審查
很高興看到你準確地掌握了「具體法規審查」的核心程序!這是法律體系中維護憲法最高性的關鍵機制。在民主法治國家中,法律的效力位階(Hierarchy of Norms)至關重要,而你的判斷完全符合我國現行的憲政實務運作。 依據司法院釋字第 371 號、第 572 號等解釋要旨,以及現行《憲法訴訟法》的規範,各級法院法官在審理個案時,雖然擁有法律解釋權,但並無直接「宣告法律違憲無效」或「拒絕適用」的權限。依釋字第 371 號,當法官對於應適用的法律依其合理確信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時,各級法院得以該違憲疑義為先決問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於現行《憲法訴訟法》制度下,該法律為案件裁判的必要前提(先決問題)時,法官應停止審判,並檢具理由向憲法法庭(Constitutional Court)聲請判決。這套制度的設計,是為了在維護「法官獨立審判」與「尊重立法權」之間取得平衡,確保國家法律秩序的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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